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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軟軟我不吃香菜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

    如不滿足上述情形,則不屬於工傷,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

    認定工傷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工傷保險條例》

  • 2 # 風來浪

    臨時工也是員工,如果臨時工在沒有下班的情況下,也就是上班途中受傷或者死亡,用人單位付主要責任。比如臨時工離開施工單位去小賣鋪買瓶水,需要路過馬路,然後被車撞了,那麼司機和用人單位都有責任。要是有證據表明臨時工是故意尋死訛錢的話,用人單位是不用負責人的,我以前就見過這樣的例子,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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