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疆域遼闊,橫跨歐亞大陸,便利各族人民交流促進民族融合。
2、實行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臺負責監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
3、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浙江、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4、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蒙古統治者實行露骨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其中最突出的是把全華人劃分為四個等級——這是元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
第一等級是蒙古人,包括成吉思汗統一蒙古高原過程中組成蒙古民族的各個部落;
第二等級是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各自”的意思,包括中國西北各民族及居留中國的中亞、東歐人;
第三等級是漢人,是指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族和漢化了的女真、契丹等族及雲南、四川的漢族人;
第四等級是南人,指忽必烈滅宋時仍在南宋統治下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因北方人常稱南方人為“蠻子”,故又稱蠻子。四個等級中以蒙古人為最高,南人最低。有時四級又可歸為兩級:蒙古人,色目人為高,漢人,南人為低。
民族等級之間的差別,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政治方面央政府各部門的首席長官都由蒙古人擔任,色華人很少;漢人一般只能擔任副職、而南人在宋亡之後很長一個時期內,幾乎沒有什麼人在中央做官。地方官吏中,省級官員一般都由蒙古人、色目人擔任,漢人和南人一般只能擔任個人縣級等中下級官員。在軍事方面,元朝軍隊有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陽軍(南宋降軍)的區別。
戰爭時各軍酌情呼叫,但以蒙古軍為主力,軍權都掌握在蒙古將軍手中,滅南宋後,漢軍平時不準執持兵器,禁止漢族獵人執持弓箭,甚至連寺廟裡面也不準陳設真刀真槍,將散落在漢人和南人手中的弓箭和其他武器全部收繳,收進兵器庫裡由蒙古人、色目人掌管,漢人、南人連過問的權力也沒有。在法作方面,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漢族分周不同的機關審理。犯了同樣的罪,由於民族等級不同,懲罰也不相同,如規定蒙古人打死漢人。南人,只罰其出征,出一份“僥埋銀”就了事;而漢人和南人若打死蒙古人,除了處以死刑外,還要出五十兩“燒埋銀”。
法律還規定:只許蒙古人打漢人,不許漢人還手,否則予以嚴懲。在經濟方面,對地漢人、南人強行徵收,蒙古人等例外。如元朝政府強取民間馬匹,凡漢人、南人的馬全取走,色目人取三分之一,蒙古人的馬則不證取。元朝有很多法令,都是針對漢人和南人而制定的,並且明確指出蒙古人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如不許漢人、南人習武、集會,甚至夜間點燈也要受到竹製。
有的蒙古貴族狂率地叫囂,要殺盡張、王、李、趙等幾大姓的漢人。元朝統治者為了自己的利益特權,強行劃分民族等級,公然實行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造成嚴重的民族之間的矛盾和隔閡,這必然導致被壓迫民族的強烈不滿和反抗情緒,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元代的社會矛盾只得更加複雜和尖銳。從元滅南宋時起,長江以南地區被壓迫民族的反抗鬥爭從沒有停止過,正是他們的不屈鬥爭最終推翻了殘暴的蒙古統治者,而民族等級的劃分恰似蒙古統治者為自己的滅亡自掘墳墓。
1、疆域遼闊,橫跨歐亞大陸,便利各族人民交流促進民族融合。
2、實行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臺負責監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
3、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浙江、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4、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蒙古統治者實行露骨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其中最突出的是把全華人劃分為四個等級——這是元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徵。
第一等級是蒙古人,包括成吉思汗統一蒙古高原過程中組成蒙古民族的各個部落;
第二等級是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各自”的意思,包括中國西北各民族及居留中國的中亞、東歐人;
第三等級是漢人,是指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族和漢化了的女真、契丹等族及雲南、四川的漢族人;
第四等級是南人,指忽必烈滅宋時仍在南宋統治下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因北方人常稱南方人為“蠻子”,故又稱蠻子。四個等級中以蒙古人為最高,南人最低。有時四級又可歸為兩級:蒙古人,色目人為高,漢人,南人為低。
民族等級之間的差別,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政治方面央政府各部門的首席長官都由蒙古人擔任,色華人很少;漢人一般只能擔任副職、而南人在宋亡之後很長一個時期內,幾乎沒有什麼人在中央做官。地方官吏中,省級官員一般都由蒙古人、色目人擔任,漢人和南人一般只能擔任個人縣級等中下級官員。在軍事方面,元朝軍隊有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陽軍(南宋降軍)的區別。
戰爭時各軍酌情呼叫,但以蒙古軍為主力,軍權都掌握在蒙古將軍手中,滅南宋後,漢軍平時不準執持兵器,禁止漢族獵人執持弓箭,甚至連寺廟裡面也不準陳設真刀真槍,將散落在漢人和南人手中的弓箭和其他武器全部收繳,收進兵器庫裡由蒙古人、色目人掌管,漢人、南人連過問的權力也沒有。在法作方面,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漢族分周不同的機關審理。犯了同樣的罪,由於民族等級不同,懲罰也不相同,如規定蒙古人打死漢人。南人,只罰其出征,出一份“僥埋銀”就了事;而漢人和南人若打死蒙古人,除了處以死刑外,還要出五十兩“燒埋銀”。
法律還規定:只許蒙古人打漢人,不許漢人還手,否則予以嚴懲。在經濟方面,對地漢人、南人強行徵收,蒙古人等例外。如元朝政府強取民間馬匹,凡漢人、南人的馬全取走,色目人取三分之一,蒙古人的馬則不證取。元朝有很多法令,都是針對漢人和南人而制定的,並且明確指出蒙古人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如不許漢人、南人習武、集會,甚至夜間點燈也要受到竹製。
有的蒙古貴族狂率地叫囂,要殺盡張、王、李、趙等幾大姓的漢人。元朝統治者為了自己的利益特權,強行劃分民族等級,公然實行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造成嚴重的民族之間的矛盾和隔閡,這必然導致被壓迫民族的強烈不滿和反抗情緒,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元代的社會矛盾只得更加複雜和尖銳。從元滅南宋時起,長江以南地區被壓迫民族的反抗鬥爭從沒有停止過,正是他們的不屈鬥爭最終推翻了殘暴的蒙古統治者,而民族等級的劃分恰似蒙古統治者為自己的滅亡自掘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