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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zkln15914

    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擴充套件資料: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醫院做手術致殘擔責湖南省沅陵縣張某因當地某醫院啟動“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老年性白內障”,雙眼裸視力為0.04。術前做相關檢查無手術禁忌症。醫院遂對張某進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內障囊外摘除術”及人工晶體植入術,並在《手術同意書》上對手術可能的風險及可能的意外及併發症予以告知,張某同意後在上面簽字。術後張某出現不適,醫院在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對張某又實施了白內障併發症手術。不久,張某出院,視力檢查為0.2。明明不是醫療事故,為什麼醫院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醫院啟動的“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雖有公益性質,但仍應嚴格遵守醫療規程保障患者權益,法律規定患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同意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ll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也就是說,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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