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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R瑞

    首先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是否構成詐騙罪,還需要法律的認定。

    最近接觸了很多類似的問題。就是關於信用卡賬單逾期後,如何操作才可以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很多朋友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這其中還包括很多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但是,我卻發現一個問題,就是現在很多朋友對這個問題有所曲解了。也就是很多朋友都認為,信用卡逾期後,只要每月往卡里還一點,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我想這個理解肯定是不正確的。

    我們先來看看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定義。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我想大部分都是對於“惡意透支”這個問題不太容易理解。當然原則上說法律其實也不好嚴格的認定。因為法律中有個規定就是,如果信用卡的錢,是因為用於經營活動,經營不善而導致的信用卡無力償還,那麼也不構成詐騙罪,原則上也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也僅僅是民事責任。

    但是這並不代表信用卡逾期後就可以採取這個每月還一點的辦法解決。因為這樣首先毀掉的是個人徵信記錄。其次就是這個辦法並不能絕對保證就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裡面涉及到一個個人償還能力的問題。如果說持卡人的確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只能是每月還一點。那麼這種情況下,也只能是信用卡中心採用法律訴訟的方式,交給法院來進行認定。如果經過法院認定,持卡人本來具有償還能力,僅僅是採用這種所謂的“避險”方式來惡意逃避卡債。那麼也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

    比如我之前看到一則案例就是,一個持卡人名下有車有房,甚至還有現金,但是信用卡就是拒不償還。也是採用這種每月想還多少還多少的方法,自認為這樣可能會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最後被法院認定為惡意拖欠,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最終還遭受了牢獄之災。

    所以,我想告訴大家的是,雖然題目中說的“避險”方法是一個可以使用的辦法。但是要知道,這種僅僅是特殊情況,並不能作為信用卡欠債之後的避險公式。除非你真的到了無力償還,什麼辦法都想不到的時候,才可以採取這個辦法。當然是否是真的無力償還,還得需要法院的認定。

  • 2 # 自由付

    另外,這裡涉及到逾期的問題,有能力還的儘快還清,否則拖欠太久,銀行兩次或兩次以上催款,仍然3個月以上不還清的,容易被認為是“惡意透支”,甚至是“以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等信用卡詐騙裡包含的行為,那就有點危險了。

    非法佔有資金的行為包括如下:1、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大量透支,無法歸還;2、隨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3、使用各種手段逃避銀行催收、逃避還款;4、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投資行為;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總的來說,應該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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