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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不是個東西

    耗羨的徵收和使用從明代及清代前期,一直延續了數百年,實則是一項弊政。所謂耗羨,又叫火耗,是指在徵收正項賦稅錢糧之外的附加稅。這其實是一種任意加賦的做法,不僅增加了百姓的負擔,還助長了官吏的腐化。

    耗羨歸公的提出和實施

    康熙年間,已經有人提出了耗羨部分歸公的意見,但這種做法註定會影響官僚集團的利益,康熙帝審時度勢,出於穩定朝廷大局的考慮,並沒有批准施行。

    雍正二年(1724年)初,河南巡撫石文焯摺奏:該省共有耗羨銀四十萬兩,給全省各官養廉銀若干,各項雜用公費若干,下餘十五六萬兩解存藩庫,彌補虧空。由於辦公費用都出在耗羨內,所以不用再從百姓身上打主意了。石文焯的這一措施也是耗羨歸公的辦法。

    雍正帝看了這篇奏摺十分高興,說:“此奏才見著實,非從前泛泛浮詞可比。封疆大吏,原應如此通盤合算。如何抵項,如何補苴,若干作為養廉,若干作為公用,說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誤,朕自然批個是字。”就這樣,在雍正帝力排眾議,決定先在山西、河南兩省率先實行耗羨歸公的改革。

    耗羨歸公制度推行後,其效果十分的明顯。

    耗羨歸公之後,收入由朝廷統管統用,用途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作為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彌補國家虧空,四是留作地方公用經費。

    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的耗羨率就由原來佔正稅的30%~40%降到了20%,雍正四年(1726年)又降到了13%。山東在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耗羨率高達80%,農民負擔相當沉重,後來降到了18%,到雍正六年以後又降至16%。河南同山東一樣,原來的耗羨高達正賦的80%,到雍正二年(1724年)實行耗羨歸公後,一下子降到了13%。其他大多數地區一般在5%~15%,耗羨率均較低。這也充分說明,這一政策在當時是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

    耗羨歸公政策的意義

    第一,澄清了吏治。耗羨歸公後,由於中央把各省徵收的耗羨銀從過去的暗取變為明收,並使數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也就是說耗羨都放到了明面上,地方官員私自操作加徵的可能性大大的降低,沒多少人願意繼續在這方面動歪腦筋。

    第二,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康熙一朝看似盛世,但到了後期基本上是個爛攤子,當年雍正繼位後開啟國庫檢視銀兩時發現,偌大一個清王朝國庫中八百萬兩銀子。耗羨歸公後,中央政府每年都從耗羨中提取相當一部分用來填補國庫虧空,從而確保了國家財政的穩步增長。據統計,僅僅十幾年的時間,國庫存銀由康熙六十一年的八百萬兩增加到雍正末年的六千多萬兩。

    第三,加強了中央集權。耗羨歸公實施後,原本一向歸地方支配的耗羨收入轉歸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以中央的名義統一撥付,使地方政府徵收耗羨的收支活動處於中央財政直接、全面的監控之下,相當於取消了地方官員的小金庫,有助於防止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坐收坐支,從而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了中央財權的集中統一。

    第四,減輕了人民負擔。耗羨歸公後,各省耗羨率一般浮動在10%~15%之間,所收耗羨量比以往州縣私徵時大幅減少,人民的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

    總體上來看,耗羨歸公是雍正年間推行的一項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其結果使得吏治日漸澄清,國庫日益充盈,為雍正後來的改革措施出臺打下了深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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