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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rriu39424

    《勞動合同法》既有公法關係又有私法關係。即便是公法關係,它也是以保障私人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如國家機關監督勞動執法發生的關係。勞動合同是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調整原則是公法關係完全依法設定,私法的調整原則是“協議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義是: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合同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於保障個人的這些權利並充任私人之間糾紛的裁決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只有實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就個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於僱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關係而言,顯然屬於私法範疇。但勞動法中又包括了以國家作為僱主的大量規則,加上國家對私人企業勞資關係的積極干預,這使勞動合同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性,或者說這種合同既體現國家意志,又體現雙方當事人共同意志。這種特殊性在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中體現出來。中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法定內容和商定內容兩部分,其中法定內容主要有: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是法定的,必須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規定。

    2、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前者是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後者則是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

    3、勞動待遇。包括工資、保險、福利等勞動待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內容,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具體執行辦法,但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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