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京師李陽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明確此處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不符合招聘的硬性條件例如學歷、資格證書等,還是員工能力不能勝任工作。

    如果在試用期屆滿前,公司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在試用期屆滿後,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則要區分情況,一種情況是員工的硬性條件不符合,例如偽造學歷、資格證書,屬於欺詐,所籤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也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如果是在試用期屆滿後,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首先應當對員工就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 2 # 上啥班App

    現在的社會是怎麼了,職場都變得如此的不安定,員工選擇離職的也好還是公司辭退的也罷,各種各樣的情況可以說是層出不窮,可是話又說回來,不管是個人是主角還是公司為主角,做任何事都要有足夠的理由才可以,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這些所謂的理由是否合理,不合理的理由就會導致事情處理的不同和本質的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其中的第一小條規定如下: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句話裡面有一個很關鍵的詞語‘證明’,什麼叫做證明?意思就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辭退自己的員工,也是有法律支援的,但是在此之前要拿出充足的證據來才可以,如果沒有真實的證據只是隨便找一個,這樣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許的。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考核員工能力的階段,是對員工進行評判的過程,符合公司要求的員工可以選擇留下,但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也是可以選擇辭退,但是隻要是在試用期內,就要拿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所以說用人單位在行駛這一權利的時候,必須要注意一下兩點:

    1、必須要在試用期內: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合同,必須要記住這一點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都是不能夠運用此條例來解除合同的。2、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同時還要在合同中有所體現或者是當初對勞動者講清楚過,否則 也是不允許的情況。

    綜上所屬,按照我個人的理解,既然過了試用期了,也就是說勞動者解除了這一層次的限制了,後期的話就要按其它的法律條例來行使了。單位也是不允許再依靠這種原因而去辭退員工了。

  • 3 # 上海閔律師

    當然可以,勞動法即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是保障企業的權益的。但是不能上來就辭退,因為已經度過了試用期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的,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超過試用期後,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那就不能直接辭退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然後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很重要的一點,單位要能過提供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無法證明的話,可能解除勞動合同就變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了。

    當然,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無法勝任工作,無法從自己從事的工作當中獲得成就感,也賺不到什麼錢的話,還是願意拿一筆補償金後走人的。畢竟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我是無極,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雙氧水能用來給人消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