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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737452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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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業委會為什麼解散的?
如果該商場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就不能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更換物業公司。因為《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更換物業公司是業主大會的權力。而業主大會只有業委會和社群居委會才能召開。
非組織性的徵集業主意見,然後更換物業公司,對被辭方或受聘方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式的。也是不被房管局、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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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龍民工
謝邀,商場業委會解散後,業主應當向所在轄區內的街道辦或社群居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業主大會,在街道辦和社群居委會的監督下進行公開表決,透過表決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由業委會主持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從新投票表決選舉新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大會投票應超過2/3以上業主認可方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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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商場業委會解散,業主在選擇物業時簽字人數過半就可以了嗎?有何法律依據。
商場物業面積大,設施裝置較複雜。產權較簡單業主數量較少或是單一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第十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商場的業主們是根據這一條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解散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這是合法的。
但是上面提到的業主在選擇物業時簽字人數過半是否可以。《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第12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該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這一條規定是需要專有物業面積和業主人數雙過半,而上面提到的商場業主們在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簽名時只是業主人數過半,專用物業面積沒有提到過半。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總之,業主在履行權力時要熟讀《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嚴格遵守《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否則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是不能備案的。
回覆列表
贊成取消物業,物業的末日就快到了!最好由街道,社群居委會接管。因為街道、社群、居委會比較人性化,業主與他們溝通起來比較方便,處理事務瑣事都基本能接受。不象物業、愛理不理,或者把業主的反應的石沉大海!或者永無反饋!甚至罵業主想造反!還有直接開口就罵人的物業領導!(就是杭州市上城區望江新園一園城南物業)自己為以是!所以老百姓一再要求取締小區物業確實不在數。為了小區業主的寧靜,社會的安定還是取締小區物業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