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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有道

    薑還是老的辣,十八歲的小女生還是鬥不過四十四歲的大叔。追根究底貪念惹得禍。

    1、吳某、劉某的行為是否構賣淫嫖娼?

    劉某是以包養的名義與吳某相處,包養為什麼有別於賣淫嫖娼?因為除了金錢的交易外,往往還有感情的成分,並且二人之間具有穩定的關係,而不是簡單的以支付對價換性關係。因此,純粹的包養一般並不認定為嫖娼。該案中儘管劉某具有欺騙性質,並非真正包養,但二人之間並不是簡單的支付對價換性關係。因此一般不認定違法,但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

    2、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

    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讓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處置財物,行騙者獲得不當得利,受害人受到財產損失。本案中劉某顯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的“包養費”本就不屬於吳某本身的財務,因此沒有財務損失,損失的僅僅是一次性行為。所以劉某並不構成詐騙罪。

    3、劉某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性意志,使用暴力、猥褻或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吳某在發生關係時雖然是基於劉某答應包養的前提,但發生關係的主觀是自願的,只是基於一些假的前提。但這不影響在發生性關係時對其主觀的判斷。強姦罪的重點就在於受害人主觀是不願意的。因此,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目前看劉某的行為並不構成違反犯罪,也就意味著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你說這女孩子內心得多鬱悶。總後還是得說: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了餡餅肯定是“陷阱”。

  • 2 # 謝律師普法

    該男子違法但是並不涉嫌犯罪。

    1、女子與男子達成了包養協議,是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但是該包養協議不但違法還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是無效的。該協議本質上就是賣淫嫖娼協議,賣淫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中該男子是一種“騙炮”的行為,暴力特徵並不明顯,事發時女子是同意的,該男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不構成強姦罪。該女子已經18週歲了,如果其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該男子構成強姦罪。

    3、詐騙罪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屬於侵財類犯罪。本案中該男子只是“騙炮”沒有騙財,不構成詐騙罪。使用假幣罪是指將偽造、變造的貨幣投入流通領域,違反貨幣管理秩序的行為。將冥幣解釋為假幣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是法律禁止的類推解釋,該男子不構成使用假幣罪。

    該男子的行為不但違法,更是不講“武德”的行為,用冥幣嫖娼不僅侮辱女子人格,還侮辱其智商。本案中男女都將被處以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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