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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r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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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dy55002
關於此類問題,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詳細詢問勞動者以便確定單位具體存在哪種或者哪幾種違法行為。其次,與勞動者確認,是否已經主動遞交辭職報告或離職申請書(單位不同,稱謂不同),如果已經提交,則根據第三十八條維權的途徑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遞交,勞動者只需要發一份書面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關鍵要注意發這份書面通知的要領:
一、內容方面:必須寫明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形,並明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就是基於該違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須是書面方式,且透過快遞送達(郵局ems或一般的快遞均可,為保證有效送達,最好選擇郵局ems或者較正規的快遞公司,比如順豐、韻達、圓通等)。雖然法律並未有此要求,但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勞動者必須充分考慮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所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並提前做好證據蒐集、儲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卻舉證不能的無奈境地,導致最終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書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儲存一份。
四、快遞單內容欄註明是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儲存好快遞底單。
五、到快遞公司官網查詢送達情況,並列印查詢結果頁面。
一般來說,透過送達有效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用人單位仍然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獲得支援。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回覆列表
1、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