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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備案成立於2014年5月3日,開發商2014年5月27日再次與物業簽訂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且約定: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這樣的合同有效嗎?目前小區業主委員會因為第二次選舉投票人數不過無效中。我只想知道那份合同對業主有沒有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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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冷月清楊

    按照標題說的分析,只能說明,業委會沒有真正的成立或者成立的不合法,所以,保持前期模式,政府不可能為一個小區擦屁股。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開發公司在業委會成立之後重新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樣合法嗎?

    提問人在狀況描述中說了一大堆,就是漏掉了一個關鍵要素:重新簽訂的原因。開發商為什麼要重新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筆者分析有以下兩個原因: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已截止。

    2、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疏漏項約定。

    物業服務需要保持一貫的穩定性,從開發公司的角度來看,除了房產物業本身的硬體維護不能中斷外,軟體服務也要穩定在一定的水準,維護銷售時的承諾,這是一個負責任的開發公司的品牌意識,也可以說是一個公司的戰略決策。 回過頭來,筆者分析一下以上兩個重新簽訂的原因。

    一、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有效期已截止,但物業公司仍提供服務,這個原因從法律上來看,不存在認定合法性問題。合同到期,前期的物業服務公司滯留在小區提供服務,屬於事實合同也被法律認可。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許多業主對此耿耿於懷,不聽任何解釋,對於上門勸收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工作人員,手執前期物業合同,慷慨激昂、大聲嚷嚷: 你們的服務合同到期了,收費是違法,違法!我不繳!

    物業公司對於這一類業主,三兩個還可以應付,三五十個就有點頭昏了。所以物業公司對重新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迫切的實際需求。 這是一個純法律性認定問題。

    越來越多的開發公司\物業公司認識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有效截止日是一個傻缺行為!於是,更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有效期的約定是:合同有效期至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截止。

    二、在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疏漏項,利用重籤這個機會,明確加以明確細化。由於開發公司銷售之前就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由於時間較早,經辦人員的專業度不夠,或營銷政策之後有適當的變化,多種因素造成某些細化約定未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造成小區交付後,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扯皮。 這也是一個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重要的原因。

    只要這些細化的約定不是涉及到重要條款,比如說物業費標準提加,服務合同的乙方變更,且重新簽訂了合同不違當地物業管理規定,那麼開發公司重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雖然成立,但是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開發商所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直生效。這個答案也就是提問人反覆追問的合法嗎?

    合法!

    如果小區業主認為,開發公司重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合適,有以下三個途徑給與解決:

    1、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雙方解除重新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2、業主向當地的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新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3、重新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新一屆業委會,對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有效表決。重新採取招標或邀請的方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目前小區存在的困難是,新一屆的業委會成立遙遙無期,不知所謂。這種情況下是無法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所謂打鐵還要自身硬,小區要先練好內功,再談其他。 首先,穩定是壓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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