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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惑清代的保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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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春秋網

    古語說:夫人性莫不貪生惡死,但是念父母,顧妻子·····

    因此說,如果你做了壞事,連你的親友,夫妻,父母,孩子,甚至街坊四鄰都要接受懲罰,這一系列的連帶關係,你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後果,如果你不顧及這些,以後還怎麼能在熟人社會里生存呢?

    因此,封建統治者採取一人犯法,株連九族的政策,雖然殘酷,傷及很多無辜,但是,有很大的震懾力。

    我們知道,封建統治階級採取政權不下縣的制度,就是縣以下不設行政單位,那麼怎麼管理呢,一是採取鄉紳制度或者族長制度,就是由有點許可權的人任鄉紳或者一個姓氏的族長來管理這一族的事情,還有一種制度就叫保甲制!

    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治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

    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此,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到了清代,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 2 # 季我努學社

    清代的冷知識很多,這裡我介紹一下清代的保甲制度。清代中央集權外的社會組織很有特點,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保甲制度,他的確立和廢弛對清代基層社會組織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清一代的保甲制度發生了兩次重要的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重要的發展階段。

    康熙

    第一個時期從順治元年到康熙四十六年,這是保甲制度的草創時期。順治元年,清在鄉村推行總甲法,十戶設一甲長,百戶設一總甲。這一組織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地方治安,甲內鄉鄰有向甲長舉高甲內盜、匪、奸等不法事的義務,甲長則向總甲報告,總甲則報給縣衙,然後由縣向府州等上級衙門逐級報告,最終申報到兵部,如果不申告,則甲長和總甲承擔連坐責任。但是這一制度只實行在直隸一帶,未得全國推行。順治三年,借鑑明代裡甲制度,在全國推行裡甲制,但不同地方情況又不相同,有些叫裡甲、有些叫保甲,有些又設團,總之名目眾多。且這些組織因沿明制,大多以徵收賦役為主要目的,兼及捕盜。

    光緒二十五年天津城廂保甲全圖

    第二個時期自康熙四十七年到乾隆三十六年年,保甲制度正式確立。康熙四十七年,重申保甲制度,自此“保甲”之名確立。且清廷對保甲制度做了調整,十戶設一牌頭、十牌設一甲長、十甲設一保長。並且明確其職能,將保甲制度視為“捕盜良法”。乾隆二十二年,詔諭全國推行保甲制度。

    自乾隆三十七年開始,保甲制度即逐漸廢弛。保甲制度對戶口進行嚴格登記,原先五年一編審。自乾隆三十七年後,五年一審之制廢除,此後保甲編戶登記職責下放到基層,而基層能力有限,事務繁多,因此統計漸徒具虛文,保甲制度亦漸漸廢弛。而這一變化則使得清代縣級單位的權力很難直接滲透到基層社會,保甲逐漸成了編民與政府的中間人。

    以上是我的回答,請老師及朋友們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費孝通:《皇權與紳權》

    蕭一山:《清代通史》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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