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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蘭州公安七里河分局

    01

    個人基本情況一般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電話 、身份證號、個人身份或房地產權證件影印件、個人履歷等,在社會生活當中,比如買房,購車,或者是種種情況下,會留下自己的聯絡方式,或者是身份資訊。這就是資訊洩露的源頭。

    02

    洩露販賣個人資訊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對他人的財產或者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03

    根據法律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04

    衡量是否情節嚴重,要根據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這一行為是否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如果,在網上或者是各種渠道販賣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造成了公民財產或者人身的損失,就應當認定為加重情節。

  • 2 # 拾光蜜語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物件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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