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據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範配備滿足要求的裝置和設施。
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含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裝置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需並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資料、試劑、消耗品、輔助裝置或相應組合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使用非本機構的設施和裝置時,應確保滿足本標準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儀器裝置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a)租用儀器裝置的管理應納入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b)本檢驗檢測機構可全權支配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裝置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準準,並對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進行控制;c)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用裝置的使用權;d)用一臺裝置不允許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租賃和資質認定。
條文釋義:1.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活動的裝置和設施,包含滿足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裝置和設施(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並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資料、試劑、消耗品、輔助裝置或相應組合裝置),應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2.檢驗檢測機構的設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設施,這些設施應滿足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避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3.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儀器裝置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1)租用裝置的管理應納入本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2)本檢驗檢測機構可全權支配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裝置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校準,並對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進行控制;(3)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用裝置的使用權;(4)同一臺裝置不允許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用租賃和用於資質認定。
評審要點:1.檢驗檢測機構是否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含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設施,是否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裝置是否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並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資料、試劑、消耗品、輔助裝置或相應組合裝置。2.檢驗檢測機構配備的設施(包括固定的、臨時的、移動的設施),是否滿足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3.檢驗檢測機構使用租賃儀器裝置申請資質認定的,是否確保其滿足本標準要求。
要點說明:1.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其功能、量值範圍和準確度均應滿足申請檢驗檢測能力的要求。2.設施是指正確實施檢驗檢測所需的基礎設施,包括固定設施、臨時設施和移動設施。固定設施主要指供水供電設施,通風排氣設施、資訊和通訊設施等。移動設施主要是指,車、船等儀器裝置的承載設施,也包括樣品的搬運、吊裝等設施。檢驗檢測設施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其合法性和安全性(人員安全以及公共安全)。設施的技術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不會影響檢驗檢測機構的準確性,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3.用一臺裝置不允許在用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用租賃和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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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含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裝置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需並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資料、試劑、消耗品、輔助裝置或相應組合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使用非本機構的設施和裝置時,應確保滿足本標準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儀器裝置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a)租用儀器裝置的管理應納入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b)本檢驗檢測機構可全權支配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裝置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準準,並對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進行控制;c)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用裝置的使用權;d)用一臺裝置不允許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同租賃和資質認定。
條文釋義:1.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活動的裝置和設施,包含滿足抽樣、物品製備、資料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裝置和設施。用於檢驗檢測的裝置和設施(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並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資料、試劑、消耗品、輔助裝置或相應組合裝置),應有利於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2.檢驗檢測機構的設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設施,這些設施應滿足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避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3.檢驗檢測機構租用儀器裝置開展檢驗檢測時,應確保:(1)租用裝置的管理應納入本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2)本檢驗檢測機構可全權支配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裝置由本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校準,並對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進行控制;(3)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用裝置的使用權;(4)同一臺裝置不允許在同一時期被不同檢驗檢測機構共用租賃和用於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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