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頸部損傷
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2頭皮創。
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7 眼部挫傷。
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19 頸部面板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二、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4.2 軀幹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三、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損傷
6.1燒燙傷
6.1.1 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面板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一、頭頸部損傷
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2頭皮創。
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7 眼部挫傷。
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19 頸部面板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二、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4.2 軀幹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三、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損傷
6.1燒燙傷
6.1.1 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面板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