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力救濟的優缺點
1、私力救濟也稱自力救濟,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遭有侵害時依靠本人的力量實施自我保護。廣義的私力救濟包擴自力請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主行為,狹義的私力救濟則僅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在民法理論上屬保護制度之範疇。
3、由此可見中國現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濟是比較單一和不完善的,因為自力救濟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預測性,極易造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並且合法與與非法之間的限度難以界定,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4、但是私力救濟具有對中國社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
5、法律規範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法律條文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時法律具有滯後性,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可能全面預見。
6、法律發生作用往往是事後的和補救性的,對於預防和及時制止當前正在發生的利益衝突顯得不是很實用。因此,法律本身的侷限性使得自力救濟制度具有重要的彌補作用。
7、在國家公力救濟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門之外,自力救濟行為廣泛存在,並且大部分紛爭都是透過自力救濟而得以解決的。
8、自力救濟在現實生活中被公民廣泛應用著。第三,透過自力救濟方式,私下解決糾紛,是中國幾千年以來的歷史傳統和生活習慣,“好人不打官司”,“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糾紛化解在民間,透過私力解決,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並且是合乎社會道德的。
9、 可以說,自力救濟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百姓的“習慣法”。第四,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標。
10、然而當今世界又是一個“訴訟爆炸”的時代。大量的糾紛湧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經不能承受訴訟之重,直接影響了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為此,各國紛紛進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調解,訴訟外調解,行政裁決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中國法院案件負擔也不容樂觀。因此,自力救濟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的有效途徑。
一、私力救濟的優缺點
1、私力救濟也稱自力救濟,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遭有侵害時依靠本人的力量實施自我保護。廣義的私力救濟包擴自力請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主行為,狹義的私力救濟則僅指自助行為。自力救濟在民法理論上屬保護制度之範疇。
3、由此可見中國現行法律中的私力救濟是比較單一和不完善的,因為自力救濟方式往往易失去法律的控制,具有不可預測性,極易造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並且合法與與非法之間的限度難以界定,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4、但是私力救濟具有對中國社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義。
5、法律規範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法律條文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同時法律具有滯後性,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可能全面預見。
6、法律發生作用往往是事後的和補救性的,對於預防和及時制止當前正在發生的利益衝突顯得不是很實用。因此,法律本身的侷限性使得自力救濟制度具有重要的彌補作用。
7、在國家公力救濟之外,也即在法院的大門之外,自力救濟行為廣泛存在,並且大部分紛爭都是透過自力救濟而得以解決的。
8、自力救濟在現實生活中被公民廣泛應用著。第三,透過自力救濟方式,私下解決糾紛,是中國幾千年以來的歷史傳統和生活習慣,“好人不打官司”,“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糾紛化解在民間,透過私力解決,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並且是合乎社會道德的。
9、 可以說,自力救濟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百姓的“習慣法”。第四,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標。
10、然而當今世界又是一個“訴訟爆炸”的時代。大量的糾紛湧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經不能承受訴訟之重,直接影響了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為此,各國紛紛進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如庭前調解,訴訟外調解,行政裁決等、仲裁、自救等制度。目前中國法院案件負擔也不容樂觀。因此,自力救濟制度,是節約司法資源,緩解司法壓力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