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的條件一、年齡:滿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體重:女性滿45公斤以上,男性滿50公斤以上。分離術捐血者,應50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mmHg(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mmHg,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 高於90mmHg者,須經醫師許可。五、血紅素:男性13g/dl以上,女性12g/dl公克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捐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 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6個月內者。 (二) 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 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反應者。 (四) 四周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 6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 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胃潰瘍出血、高血壓、腎 髒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具有過敏病史者。 (七) 曾在3年內罹患瘧疾者,或一年內曾前往瘧疾流行區者。 (八) 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 (九) 曾在5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piroxica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 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二型抗體(anti-HTLV I/II)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 梅毒血清抗體(STS)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三) 血清肝酶(ALT)檢驗呈異常者。 (十四) 以下特定人士應暫緩捐血: 1.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 2.監、院、所收容人。 3.外籍勞工。 4.二年內曾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或嫖妓者。 5.二年內曾治療梅毒或淋病者。
捐血的條件一、年齡:滿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體重:女性滿45公斤以上,男性滿50公斤以上。分離術捐血者,應50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mmHg(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mmHg,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 高於90mmHg者,須經醫師許可。五、血紅素:男性13g/dl以上,女性12g/dl公克以上。 六、捐血量及捐血間隔: 捐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 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6個月內者。 (二) 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 (三) 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反應者。 (四) 四周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五) 6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六) 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胃潰瘍出血、高血壓、腎 髒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具有過敏病史者。 (七) 曾在3年內罹患瘧疾者,或一年內曾前往瘧疾流行區者。 (八) 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 (九) 曾在5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piroxica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 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十)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二型抗體(anti-HTLV I/II)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 梅毒血清抗體(STS)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十三) 血清肝酶(ALT)檢驗呈異常者。 (十四) 以下特定人士應暫緩捐血: 1.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 2.監、院、所收容人。 3.外籍勞工。 4.二年內曾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或嫖妓者。 5.二年內曾治療梅毒或淋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