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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直懶的看你

    未按規定設定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可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100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水汙染防治法》 第84條也有相應的規定。(見文後,在此不贅述)

    而我們所熟知的逃避監管排汙,不管大氣汙染防治法還是水汙染防治法都作了較重的處罰,罰款額度10-100萬元,並應對相關責任人移送行政拘留。很明顯,上述兩部法律對這兩種行為作了區分處理。但在執法實踐中有人認為“私設暗管排汙”不就是“未按規定設定排汙口”嗎?那麼兩者究竟有何區別,本文將逐層展開之。

    一、什麼是未按規定設定排放(汙)口?

    回答這個問題,從本質而言,我們其實是要了解設定排放口要受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及環保部規定的限制?

    1、排放(汙)口的設定要便於監測且一般應設立相應的環保標誌牌。

    原環保總局曾釋出《關於開展排放口規範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其中規定排放口的設定,要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監測計量、便於日常監管的原則。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對取樣口的設定作了更為細緻的便於取樣監測的要求。取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範要求或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設定取樣口的,應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此外,存在無組織排放廢氣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標明取樣點。

    2、排放(汙)口的位置、數量、排放方式等應符合經批准的環評檔案及排汙許可證的要求,不得擅自變更。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環評報告書中有關建設專案概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中均有對汙染物排放情況的說明。《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環保部(生態環境部)對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汙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排汙許可證副本中應規定,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汙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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