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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中b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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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地涅槃
本文僅就題目而言,未盡之意,文尾分割線後略補。
現行的法律法規賦予了業主委員會的權力過大,監管措施卻很蒼白,沒有過硬的依據,限制業委會的實質性手段和措施基本上不存在,這就造成了一種困境,除非有明顯證據證明業委會違法,否則,即使業委會再惡劣也很難懲處。
業委會的成立之初,業主們一般都報有很大的期盼,希望有人出頭替自已維護合法權益或過分的利益訴求,這是誤區。
業主大會是最高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只能在業主大會決策並授權後,才能去做相關事宜。
我個人的觀點,要限制業委會濫用職權損害業主利益,可參考以下方案。
一是,定期召開業主大會議事決策,不成立業主委員會。
二是,召開業主大會後,成立限定時間期限和具體任務的工作小組,執行決策完成任務,時間期限一到,小組彙報工作,完成了就解散,沒完成就改組換人接著做。
三是,業主大會有最高決策權,可以確定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年限,法律上業委會最長任期不超過3年,業主大會可以定為一年,縮短業委會任期,以免養虎為患反遭欺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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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成立業委會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規不配套等先天缺陷下,要選出一個即能代表業主利益,又能兼顧物業利益,高素質高水平的業委會很難。
問題要想辦法去解決,不能因噎廢食而廢棄了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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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RGANSTONE
成都瑞德物業經理和業主委員會狼狽為奸。從業主的訴求中可以反映出來。物業愛答不理,沒有一件事情是改正和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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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手機使用者25223172338
業主要主動參與小區事務,不能只在事後指責業委會和物業。維權要合法合理,尤其要經過合法程式,這是面前絕大多數人都不太適應的。經過合法程式的生效決議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保留自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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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50598763440
有大量的事實證明物委會是凌駕業委會之上它不是由業委會選聘的,為業主服務的實體,它任意侵佔業主的合法權益,它似乎是專管業主的執法隊,背離了物業的的宗旨。在目前絕大部分業委會還沒成立,怎說"業委會違法"?即使個別業委會成員違法,它手中無職無權怎麼犯法?即使違法與業委會有何關聯?個別犯錯是個人的事,有前科不宜當仼業委會成員。當前當務之急就是儘快成業立業委會,當然必須在各街區政府辦事機構指導下進行,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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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主大會下設立監事會,或者是業主監督小組,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
這是一種有成功例子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