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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湖鯉魚講房

    你都說的很明白了!是違章建築!

    但是你沒有說清楚是怎麼一個違章程度!

    那我就按一般的來說!

    顧名思義違章建築,是違章的是不受法律所承認的,而且是要拆除的!一般違章建築的人都不願意自己拆除,這時候就會強制拆除!

    所以我還是建議你不要打違章建築的主意!

  • 2 # 樓市說房第一線

    1如果是國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築是有城鎮規劃區的縣(區)規劃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則由鄉鎮政府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包括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家庭狀況、職業、年齡等;現場勘查記錄違建房屋的現狀,包括區位、房屋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規劃區,併到房管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登記材料。這個過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需要參與其中的,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也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一旦認定為違法建築要拆除的,不能回購和買賣

    2、規劃部門調查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該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築的認定,並報相關部門審查,比如鄉鎮政府的要報縣級政府審查。

    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規劃部門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關的事實、依據以及所享有的權利。

  • 3 # 雷海淵

    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建築物,如果不能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又不能拆除的,應當依法沒收實物。但對沒收後的實物應如何處理,城鄉規劃法和行政處罰法上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沒收的實物該如何處理就成了執法中關注的問題。要探討對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如何處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就是該違法建築物經過有權機關依法評價,已認定是不能拆除了。從國外法及國內有關資料看,處理沒收的違法建築物,一般可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對於適合公用條件的,可作為公用。如作為公租房、廉租房使用。當然也可作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二是,將沒收的違建依法拍賣給他人使用,或者繼續進行建設。

    三是,有違法當事人進行回購。回購應以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回購價,不能低於評估價。

    在處理沒收的違法建築之前,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應有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沒收後的違法建築重新給出規劃意見。也就是說,要明確該建築是隻能保持現狀,還是可以繼續進行建設,可建到何種程度,例如,層數、高度等。另外對受讓後的建築物的用途也要明確規劃條件,是否應改變原來的用途等。也就是說應對處理的建築物重新進行規劃,給出建設條件。

    如果是土地部門依法將建築物沒收的,在土地部門再次出讓該快土地之前,仍應依法徵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仍應對違法建築物是否影響規劃的實施,是否應當拆除做出評價。對於出讓時可以保留的,應同時給出保留的限制條件。對於需要拆除的,土地部門可以在出讓前先行拆後再出讓,也可以將其作為地上附屬物一併出讓,但應給受讓人設定一個進行建設前,應將附屬的建設規劃部門認為應當拆除的建築物先行拆除的義務,也就是說讓回購人拆除。讓回購人自行拆除的,在出讓費用上 的計算上應考慮拆除時所發生的費用。

    對於依法處理後的建築物,有關部門應當給受讓人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對於原建設單位依法回購的,應給其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違法建築被依法沒收。再次依法處理後,該建築物的性質已發生了變化,正如走私汽車被沒收後又依法拍賣的,買車人是可以取得合法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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