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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生死狀”實際是牽涉到公民生命權的問題。

    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中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中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是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就目前法律規定來看,禁止任何人非法剝奪公民生命權,因此,不承認“生死狀”。

  • 2 # 小李子說法

    看到“生死狀”幾個字,小夥伴們是不是立馬有種義薄雲天的感覺啊。小李子到是覺得“生死狀”在不同的歷史背景下是合理存在的。

    從人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人之所以稱之為人,最基本權利就是生命權。我們的老祖先在漫長的進化、發展中,逐漸戰勝自然,主宰了地球,在對自然、其他生物的鬥爭中人命在天,但已經意識到生命權的存在。進入奴隸社會,生命權掌握在奴隸主手裡,他們可以任意剝奪奴隸的生命,對於奴隸來說是沒有生命權的。進入封建社會,對生命權的剝奪是有條件的,任何人不能無緣無故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原則,即封建統治者意志,如我們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刑不上大夫這些特權思想。直到近現代,隨著生產關係的進步,人權也得到重新認識,有了人權理論,如《人權宣言》裡“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所以小李子愚見,“生死狀”在歷史洪流中是存在的,並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以不同形式發生著變化,“生死狀”就是人權抗爭的血淚簿,從別人手中拿到自己手中,經歷了幾千年的風雨,我們要珍惜自己手中的“生死狀”。

    從武林人士角度來看。形象的說,生死狀是在發生攸關生命的行為之前,雙方簽下的免責字據,大體意思不外乎“生死兩不追究”、“生死有命、富貴在天”等。生死狀其實是種武林人士的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明知此去壯士不再回,但仍然義無反顧、全力以赴。武術擂臺開賽前,都要先簽生死狀,據說清代武學大師家中大廳就掛滿了與人性命相搏所得來的生死狀。李連杰領銜主演的影視作品《霍元甲》裡,霍元甲為爭津門第一,與眾武師在擂臺前簽下生死狀,打死多少人,且贏得滿堂喝彩。可見古時、乃至近現代,武林是法外之地,“生死狀”是可以免除法律責難的。

    從現行法律角度來看。法律規定了人的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要受到刑法的規制,最嚴重時公權力要強制以命抵命,就是死刑。從法律角度分析,雙方籤的“生死狀”類似於一份合同,當進行一種危險活動時,涉及對方的人身安全,為保證自己的利益,而簽下的一種證明,屬於當事人承諾放棄自己的生命權,排除對方的犯罪行為。但這個承諾是無效的,因為現在是法治社會,如瀕臨死亡極度痛苦的病人承諾放棄生命而由醫生實施的行為,如果實施了,醫生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儘管現在法學界仍然爭論不休)。去年傳統武術派紛紛向現代格鬥派下“生死狀”,回頭看看,他們也就是磨磨嘴皮、圖個痛快,真出人命試試。因此,從現行法律來看雙方簽訂的“生死狀”是無效的。

  • 3 # 唐欲desire

    以上體現的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俗稱你情我願。但凡事都有例外,意思自治是原則,而有些東西是意思自治決定不了的,其一便是生命權。

    目前,只有國家司法機關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司法程式,才有權剝奪他人生命權。個人是覺不允許的,甚至於自殺在法律上也是不認可的,當然,這個嘛,也阻擋不了。而且有的國家,甚至於廢除死刑,由此可見,生命權是個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活著,還有機會,死了,什麼都沒了……

    所以,生死狀雖然是雙方自願簽訂,但法律上完全不予認可,實施加害行為當事人依舊要承擔法律責任,並且是刑事法律責任,民事賠償另算……

    目前,意思自治範圍為輕傷,大概是小拇指斷了一截的樣子,反正大拇指斷了是重傷。以上,基本介紹,不足之處見諒。

  • 4 # 勝了網法律服務

    勝了網法律為您解答:

    因為生死狀違反了憲法的人權保護精神並且損害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此是無效的。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問請撥打400-00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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