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89655fgdfgsdffhgf

     一般情況下,空難罹難者家屬及受傷乘客獲得的賠償包括兩部分:第一,承運人(航空公司)所承擔的賠償。第二,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即航空意外傷害險。航空意外傷害險是保險人對乘坐航班的中外旅客,在航空運輸中由於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傷亡給予一次性賠償給付的保險。其保險責任範圍是,從被保險人踏入保險單上載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機)的艙門時開始,飛抵目的港後走出艙門時為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自傷害發生日起180日內身故或殘疾,保險公司按所附給付比例表進行一次性給付。   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機前已經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為購買了航空意外傷害險。如果沒有購買,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比如“5.7”大連空難中,就有44人(此數字還有待進一步確認)購買了航空意外傷害險,因此,這44人除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外,還可以得到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賠償金(每一保單20萬元人民幣)。     航空公司的賠償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因飛機墜毀對地(水)面第三人所造成的傷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對乘坐該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傷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那麼,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什麼?又是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呢?下面分別以1999年“4.15”大韓上海空難、2002年“5.7”北航大連空難和“4.15” 國航釜山空難作以簡單說明,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 對地面第三人造成的傷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韓航上海空難為例      韓航上海空難:是對地面第三人造成的傷害,不是對乘客所造成的傷害   韓航承擔責任的性質:侵權的民事責任   適用法律:中國《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則》   賠償金額:按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   1999年4月15日,南韓大韓航空公司一架貨機在上海莘莊一帶墜毀,造成地面5名中國公民不幸遇難。這是對地面第三人造成的傷害,不是對乘客所造成的傷害。   在航空運輸中,航空公司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以及收貨人是一種航空運輸合同關係。航空運輸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航空器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航空器經營人(一般是指航空公司)要依法承擔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法通則》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清楚地表明,只要是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是客觀事實,受害人即有權獲得賠償。    關於對地面第三人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問題,《民用航空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但明確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而根據侵權行為地法律即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地面(水面)第三人造成損害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沒有限額規定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繪圈企劃怎麼與別人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