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區的業委會主任獨斷專行小區一切事物,錢帳一個人管,還不公開。私自外包停車場嚴重違規。社群街道說他們只有指導權沒有執行權,已經給原業委會主任發了交接函可原業委會主任就是不執行。他不下去新的業委會成立不了,園區現在差的不能再差。這情況一年多了,除了起訴還有別的快點的解決辦法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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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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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應該有解決之道。
只是街道和社群的態度太過消極,業主們也缺乏維權意識了。
業主們有改選業委會的權力,這需要以業主大會來實施。覺得此事不公的業主應該聯名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對業主委員會啟動改選程式。街道應該受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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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路補平
小區管理己成為社會當前的頑疾。已經是"蒼蠅"的繁植地。是社會管理的薄弱,邊緣地帶。是社會矛盾的引爆點。物業是明火執仗的盤剝業主而業委會是吃肉不吐骨頭。
看來這又是一個新的社會問題,也說明我們國家對城市居民小區的快速發展的現狀,在很多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度等方面都還嚴重滯後的。
從現實情況來看,這還不僅僅是業委會主任的個人問題,也涉及到業委會委員內的問題。而且我也發現了不同的案例,不得不引起本人深思。
比如前半個月左右,在我們當地的報紙上,看到一條宣告作廢的公告,就是某小區業委會宣告該業委會的公章作廢,要重新刊刻。雖然我沒有詳細瞭解是什麼原因,但以三年業委會主任的經驗以及採訪過眾多小區的情況判斷,這應該是原業委會因各種原因散夥後,原負責管理業委會公章的人員不願意交出公章的原因吧。
從看到、發生過的許多案例來看,城市居民小區相關的法規真的是漏洞太多,空白太多了。
題主提的這個問題提到原業委會收取物業費,不知是什麼原因?是小區實行自管,還是其它管理方式。本來如果有物業公司,物業服務是由物業公司收取的呢,怎麼會是業委會,還是主任來收取呢?當然,這個問題暫且不論,就以原主任不交接的事談談吧。
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裡的相關條規,業主委員會屬於居民小區裡的自治性組織,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實踐情況來看,業委會目前又存在著許多的空白,包括法律空白、經濟空白、紀律空白、組織空白、報酬空白、安全空白、教育空白等等,這些都是存在著的。現實中的絕大多數業委會委員間是不會發生這種問題的,但是呢,如果發生了,卻又是很棘手的事情。就以題主所提的,社群會以業委會是自治組織也覺得難以伸手,包括作為主管部門的房管部門等,但要起訴呢,由後面的業委會成員(如果成立的話),或者個體的業主來起訴,又都會牽涉到很多時間、精力等問題,還有一到法庭上,由於存在著上述的各種空白,有時還是很難辦的,也考驗著法庭的智慧。
題主提的問題,從眼前看,恐怕只有起訴一條路子。但從長遠來看,城市居民小區的治理得引起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了。但是,要引起國家層面,至少是省級層面的重視,又需要我們目前的業委會成員要有較高的,其實是需要非常高的業委會成員的素質,把發現的、想到的、預測到的小區裡各種問題、解決的辦法、建議,國家將來需要完善的政策、制度、法規等等,都向當地有關部門反映上去,由各地進行綜合整理後,才可能形成制度層面的政策法規的,也就是說,政策制度法規是永遠滯後於現實的。
對於將來的政策制度設計,本人經過三年,其實應該是四年的深入思考、探索,跟不同的人士、官員、學者等的交流,已經設計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體系化建設方案,目前正在推動中。當然,期間也肯定會出現各種新的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用害怕,想出辦法對它進行完善就行了。我一直堅信,辦法總比困難多,相信經過三五年的推動和探索實踐後,我的這一模式應該具有前瞻性、實用性、可複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