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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76598128279

    題主表達的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來回答:

    1、授信兩年,借款合同簽訂兩年,兩年內可以任意期限迴圈使用15萬元的額度。

    第一年簽訂兩年15萬元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一年到期時,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授信額度釋放,可以重新再借出來,此時銀行只需要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簡化的調查、查詢徵信、擔保調查等,如果經營正常、徵信、擔保沒有大的問題的話,只需要借款人填寫借據,第二次貸款就可以發放了。第二年到期借款人逾期,擔保人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儘管第二次貸款沒有簽訂擔保合同,但是第一次貸款之前的擔保合同是兩年貸款期限,所以,訴訟時抗辯沒用。

    建議,藉助銀行的力量和銀行人員的專業知識,去跟借款人溝通,講明貸款逾期的嚴重後果,也可以聯合借款人與銀行方面溝通,申請對貸款進行借新還舊(已經過了最後還款日期的貸款不能進行展期),前提是要求借款人多少要歸還一部分,然後讓借款人制定還款計劃,分期歸還。

    如果借款人執意不歸還,或者確實沒有任何還款能力,擔保人需要承擔代償責任,銀行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法院也會支援銀行。經過訴訟或其他手段催收仍沒有效果或不能全額收回的話,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將借款人和擔保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中,同時徵信記錄也將進入黑名單,不過,法院那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遠比徵信黑名單厲害得多。

    2、授信兩年,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簽訂一年,到期還款後再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第一年到期歸還借款,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到期,第二次借款前,銀行重新調查借款人和擔保人,跟第一次完全一樣的調查流程,相當於一筆新的借款,一切正常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後,銀行發放貸款。

    因為第二次借款發放前擔保人沒簽字,所以就沒有擔保責任,借款人逾期不逾期跟擔保人沒有任何關係,銀行僅僅透過電話通知哪怕是錄音都是沒用的,不用管他。

    本人認為第一種情形的可能性較大。因為銀行在沒有簽訂合同完成全部手續時不會放款,放款前至少有四五個審查審批流程,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不可能大家都忽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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