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防雷建築物:製造使用或者儲存火藥、炸藥、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險物的建築,遇到火花會爆炸,並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建築物。 二、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 2、國家級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國際機場、大型展覽館、大型候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遊建築和大型體育場館; 3、國家級計算機中心、通訊樞紐、以及對國家意義重大的裝有大量電子裝置的建築; 4、製造、使用、儲存危險爆炸物、包括露天氣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並且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築物等; 5、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省、部級辦公樓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 6、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3次的住宅及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以上所列出的建築物都屬於第二類防雷建築,這些地方的防雷級別非常高,需要重點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12次小於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等於0.06次小於0.03次的住宅、公共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考慮到雷擊後果和周圍條件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區,高度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區,高度為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 劃分: 0區:指正常執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出現而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0區:指正常執行連續成長時間、短時間連續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11區:指正常執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正常執行時偶爾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21區: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並在數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23區:存在固體可燃物質,並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防雷建築物:製造使用或者儲存火藥、炸藥、起爆物、火工品等大量危險物的建築,遇到火花會爆炸,並且有可能造成巨大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建築物。 二、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 2、國家級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國際機場、大型展覽館、大型候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遊建築和大型體育場館; 3、國家級計算機中心、通訊樞紐、以及對國家意義重大的裝有大量電子裝置的建築; 4、製造、使用、儲存危險爆炸物、包括露天氣罐和油罐等可能引起爆炸並且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築物等; 5、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省、部級辦公樓及其它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 6、預計年雷擊次數大於0.3次的住宅及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以上所列出的建築物都屬於第二類防雷建築,這些地方的防雷級別非常高,需要重點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12次小於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等於0.06次小於0.03次的住宅、公共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考慮到雷擊後果和周圍條件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天以上的地區,高度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年平均雷暴日15天及以下的地區,高度為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建築物。 劃分: 0區:指正常執行時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區: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出現而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0區:指正常執行連續成長時間、短時間連續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11區:指正常執行時不出現,僅在不正常執行時偶爾出現爆炸性粉塵、纖維的環境。 21區: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並在數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23區:存在固體可燃物質,並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