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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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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內密探達康
現在一般購房流程是先交定金鎖定房源,七個工作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納定金(不是訂金,自己做好區別)的時候一般會簽訂一個《商品房定購書》,裡面有房源資訊(包括位置房號價格優惠等),定金金額,基本付款方式,還有就是甲乙雙方(甲方:開發商,乙方:購房者)約定責任。購房者簽訂時可以仔細閱讀條款,不管選擇何種方式付款(一次性、按揭、分期付款等),一定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去簽訂正式合同。當然原則上是不會退定金的,一般簽訂正式合同轉為“房款”。圖片來源網路
當然這裡題目中,說的是交了定金但是買不了房,主觀意思上感覺是開發商違約了,那麼你的定金是完全可以退回來的。但是如果由於自己的原因,比如銀行拒貸,你一次性和分期拿不出錢來,你選擇放棄購買,當然定金是不能退回來了(除非你有開發商關係)。還有些情況比如客戶長期不去簽約,還一直佔著該房源,那麼開發商給你的只有違約通知函,預設你自動放棄購買,定金也不會退給你的。圖片來源網路
普及一下五證——包括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相信買過房的朋友都知道,買房前一般需要與開發商簽訂一個認購協議,約定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但是如果回家後又不想買這套房子了怎麼辦?定金還能要回來嗎?看看專業律師是怎麼支招的!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要把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此可見,能否要回定金,關鍵在於對“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的理解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情況一、就合同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認購協議對商品房的面積、價格、朝向等主要條款裡沒有明確約定,且後來開發商與購房人又未能就這些主要條款等協商一致,從而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購房人。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所以沒能簽訂,是由於雙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是購房人單方違約而造成。
也就是說,如果你反悔了,那麼就需要去看看認購協議裡有沒有相關的條款約定,等到籤正式購房合同時對不合你意的條款,可以大膽提出異議。
情況二、對於補充協議未協商一致
當事人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的,如果雙方在誠信、平等的原則下繼續進行了磋商,只是基於各自利益的考慮,就無法補充協議達成一致表示的意思,導致購房合同不能訂立,則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購房者有權力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透過增加補充協議這樣就可以達到退回定金的目的,這種方法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記住在協議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應是符合實際並且重要的。
情況三、因政策原因導致購房者不符合貸款、購房條件的
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企業將收取的定金返還。
如果你也碰到這種情況,仔細地想一想,你是否存在符合筆者所提的幾種情形,儘量要回定金,降低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