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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農新觀點

    村委會說徵地補償款要截留30%,是真的嗎?

    截留?這個詞用的非常不當。土地法明文規定,徵地款是任何單位都不能隨意截留的。

    所謂村委會截留,那是按政策規定,按一定比例提留。這個提留,各地省級政府都有規定,高低有所不同。我們這裡是20%。提留這部分資金,作為集體的公積金和公益金。這部分資金雖說是村委會提留,但最終還是大傢伙的資產。

    公益金的支岀利用,一般都是照顧五保戶;或者有個災難什麼的,用以臨時性救濟,應急性補助等等。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其中,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補助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在徵地拆遷案例中,土地補償費是比較容易最容易出現被截留的部分,這和村委會的性質有很大關係。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處理村集體公共管理事項,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同時留存比例到底是多少,並非是村委會單方面就可以決定的。目前全國並沒有統一規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訂分配辦法。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提留比例大致為20%至30%。

    河南省規定,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或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湖南省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徵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徵地農民。 

    海南省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徵地補償費應當按不少於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河北省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 

    江蘇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徵收拆遷較為專業複雜,同時要結合諸多法律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建議大家不懂的一定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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