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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倔倔犟犟的情感

    殺人,犯的是“人”罪;放火,犯的是“財”罪。殺人放火,會導致受害者人財兩空,這對於受害者來說,無疑是一個徹底的致命之災。

  • 2 # 科技小升

    殺人,犯的是“人”罪;放火,犯的是“財”罪。殺人放火,會導致受害者人財兩空,這對於受害者來說,無疑是一個徹底的致命之災。 首先,殺人是社會公認的罪行,因為它會奪走人們寶貴的生命。人生於世,最重要的當然還是生命,失去了生命,其他一切就無從談起。千百年來,人們一直視殺人為禍害社會的大罪,對殺人者嚴懲不貸。儘管犯罪的形式五花八門,比如盜竊、搶劫、詐騙等等,但是都可以劃分為“殺人”與“不殺人”這兩類,而這兩類所對應的懲罰也大不相同,“殺人”所遭受的刑罰明顯嚴於“不殺人”的,由此亦知,“殺人”在人們心中是一條大罪。 如果只是殺了人,而沒有造成受害者其他的財產損失,罪行還不算是最嚴重的。但如果是既殺了人又毀了財,那就可以說是罪孽深重的了。一個人死了之後,他的家人已經夠可憐了,倘若罪犯在傷口上再撒一把鹽,掠奪或銷燬他的財物,那豈不是更慘?人死也就算了,連他的財物都沒了,那他還有什麼呢?對於放火這種惡行,人們自然也是深惡痛絕的。 殺人會奪走別人的生命,而放火只是奪走別人的財物,是不是說放火之罪就可以輕饒呢?那要看相對何種參考系而言,如果是相對“殺人”來說,懲罰確實是輕一點。至於搶劫、綁架,我想這是不應該跟放火相提並論的,因為無論是搶劫還是綁架,都可能殺人,都會劫財,而放火代表的只是劫財,不包含殺人(儘管現實中放火可能會燒死人)。 剛才已經提到,犯罪的形式五花八門。但是總結起來,無非就是“殺人”和“劫財”。而人們常說的“殺人放火”,實際上是對犯罪形式的一種概括,其中“放火”代表的就是“劫財”。生命最珍貴,財物則次之,是以“殺人”排在第一位,“放火”排在第二位。諸如搶劫、綁架之類的,不應該與“殺人放火”擺在一起評論,因為搶劫、綁架之類的本身就屬於“殺人放火”其中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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