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 《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監督檢查權:
1. 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電子資料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 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 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協助審計機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 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5. 對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 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7. 有關機關協助。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 《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監督檢查權:
1. 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電子資料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 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 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協助審計機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 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5. 對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 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7. 有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