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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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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君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民法而言,行為區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大類。
區別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要具有主體、客體與內容。 (2)要具有意思與本體目的(非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本身性目的)。例如,拾得行為須具有將遺失物歸還失主或將遺失物據為已有的意思與目的。 (3)須具有事實效果性。即須具有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屬性。
事實行為是行為。對事實行為究竟是屬於事件還是行為,學界曾有爭議。
事實行為是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是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依法律的規定直接具有法律效果的非表意行為。但並不意味著事實行為無內在意思。實際上,事實行為作為當事人有意識的活動,總是含有當事人意思的屬性在內。只是在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意思並不重要,當事人是否有其內在意思以及其內在意思是否透過外部行為表示出來,並不影響事實行為的法律後果。只有在事實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透過比較可以得知,交付屬於事實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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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熟練工
民法中的交付首先是一個事實,屬於事實行為。該交付是不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還需要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事實行為實際上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實踐性行為。具體如下:民事法律行為的型別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在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中,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區分意義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權等合同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民法中並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事實行為,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諾成性行為為常態,以實踐性行為(事實行為)為例外,因此,我們不能混同。依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權等合同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