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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煤城飛t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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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依法沒有超期羈押。
根據提問者所述‘’妨害公務被羈押一年‘’,本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理和辦案實務試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妨害公務被羈押一年‘’,依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採用暴力丶威脅方法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就妨害公務而言,從辦案實務中一般要區分:‘’一般妨害公務‘’的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僅作治安違法處理,‘’嚴重妨害公務‘’,即暴力妨害公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這種‘’情節嚴重‘’的妨害公務行為,可以想象得到犯罪嫌疑人當初妨害公務時實施暴力殘忍度丶強度等應該是非常惡劣和嚴重,所以公安和檢察機關才會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羈絆長達一年時間‘’,而犯罪嫌疑人當初的妨害公務行為依法就必須以犯罪論處,本案例就是如此。
二,對於本案例妨害公務犯罪為保證查清案情,做到事實清楚丶證據充分丶適用法律正確可以想見國家執法司法機關依法開展了相關的偵查丶審查丶審判工作,必然採取如下相關刑事強制措施和必要的調查:
A,妨害公務中實施了‘’暴力‘’,既對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挙打丶棒擊丶刀砍丶車撞…其暴力的殘忍度丶強度己超過常見妨害公務的程度,充分反映出犯罪者的‘’個人人身危險性‘’和‘’暴戾‘’。所以公安和檢察機關才會依法對其刑事拘留,鑑於案情之必需,如流竄作案丶多次作案丶團伙作案公安機關最長可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十日並提請檢察機關在七日內批准對其執行逮捕,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又有六十天繼續偵查的時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實在法定時限不能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可延長公安機關辦案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的不計辦案期限;如果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致傷公務人員的,對於受傷公務人員的法醫學傷情鑑定的,其鑑定時間依法不計入辦案期限;如果本案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辯稱自己犯案時神志不清丶控制行為能力出了問題,即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那麼,辦案機關應依法對其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也不計入辦案期限。
提問者:現在你明白了吧?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延長辦案期限丶司法鑑定時間丶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名實姓均可能在羈押犯罪嫌疑人一年以上仍不能偵查終結案件。
B,我們再來看看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定時限一一公安機關偵結後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最長有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限,但是,如果在此期間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妨害公務案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法懷疑沒有排除,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該妨害公務案仍有專門性問題需司法鑑定,無論公安還是檢察機關都可以指定或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人員鑑定,‘’鑑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透過上述簡要分析:提問者應該明白了吧,為了搞清問題,做到辦理的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被徹底排除,法律賦予了辦案機關充分的辦案時間,尤其是幾種情形‘’不計入辦案期限‘’,那麼,你所問‘’妨害公務罪羈押一年,法庭開一次庭就宣判‘’又怎麼會‘’超期羈押‘’呢?
你說是不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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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
按刑事訴訟程式一年(十二個月)也不算長。
但由於你沒說明具體情況如何,無法更精準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