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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打官司是專業的事!既要分析自己,又要分析對方。

    想知道張恆敗訴的原因,先看看法院認定的事實:鄭爽能夠證明人民幣2000萬元的交付目的為出借。

    再看張恆的抗辯理由,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否認所轉款項為借款性質;

    2、主張二人同居期間還存在其他法律關係涉及到經濟往來或同居期間存在有財產需要分割;

    3、上訴期間張恆提出其透過為鄭爽創造財富的方式已清償人民幣2000萬元;

    4、上訴期間張恆提出該借款期限為十年的主張。

    如果是稍有法律常識或者法律專業素質的人,一看上面所列事實,就會知道張恆必然敗訴,不用管他是自己蠢,還是有豬隊友,甚至不用去分析鄭爽的主張和有哪些證據。

    審查民間借貸案件,主要涉及兩點:一是是否有借款的合意;二是是否實際支付了借款。

    下面就簡單分析一下張恆在這個訴訟中的抗辯理由:

    透過張恆提出的“為鄭爽創造財富的方式已清償人民幣2000萬元”,和“該借款期限為十年”的主張,不是正說明這筆款項的性質是借款嗎?

    而且,你所說的“已清償人民幣2000萬元”,又說:“該借款期限為十年”,不正是自我否定了嗎,自己認為借款期限未到,又不能提供已經還款的證據,不就是說明這筆款還沒有還嗎?

    所以,自我否定,就是對對方的肯定。

    另外,民事訴訟中還有一個原則,或者叫做形成判斷的一個基本的邏輯關係,就是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定為: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你認為這筆借款你已經償還了,你需要提供已經償還的證據。

    從反證的角度說,就是這樣說等於你認可借貸的事實了,下面需要你證明你還款了。

    不能證明,就是你還欠人家。

    所以,張恆提出已經清償和借款期限十年,都說明他與鄭爽之間借款的事實是存在的,而張恆不能證明他已經還款了,法院自然判決其還款。

    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二人共同生活形成的共同財產,這個張恆可以主張,只不過是需要另行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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