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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閱小海

    撫卹金是國家或相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給予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和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

    由於撫卹金產生於死者死亡後,其是基於特定身份產生的財產權,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所以其不屬於遺產的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相關單位對給付物件有明確的規定,就應當按規定處理;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則應當由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共有。

    但是撫卹金作為分配物件可支配的現金,是可以作為債務進行抵扣的。所以題主問合不合法,其實是合法的,但我們也有保持不使用撫卹金去進行償還的權利!

  • 2 # 豫看點

    “撫卹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本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賠償。雖然“撫卹金”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屬於遺產,但根據公平合理及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受害人沒有其他遺產用於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將“撫卹金”按照遺產處理原則用於償還死者生前債務。否則將對債權人不公平。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究竟屬於何種性質?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不明確,最高法院意見也不統一,各地做法不同,說明該問題值得探討。

  • 3 # 半糖財經

    這是在執行實踐中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對於該問題的處理,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規定的遺產是死者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死亡賠償金是賠給生存的繼承人的,不屬於遺產,不能用於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不該執行;有人認為人身損害賠償理論將其定性為繼承損失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餘命年齡可得利益的減少而給與的補償,說明其具有遺產性質,應視為死者的遺產,予以執行。兩種意見分歧的根源在於法律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規定不明確。筆者擬通過對死亡賠償金的沿革、《繼承法》的規定、當前在理論上的分歧、各地在執行和審判實踐中的做法的考察,從死亡賠償的前提、賠償的時間、賠償中各個權利人的地位、賠償數額、從立法原意、民間風俗習慣、人身專屬性等角度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做一些分析探討,以期收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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