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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或無法則,又稱全或無定律。全或無定律 all-or-none law,all or nothing law亦稱悉無律。由鮑迪奇(H.P.Bowditch,1871)根據蛙的心臟實驗首先提出的,即當所加刺激較弱時,心臟上看不到任何反應,當刺激超過一定強度(閾)時,便引起一定的收縮,再增強刺激強度,則並不引起更大的收縮。定律內容即當所加刺激較弱時,心臟上看不到任何反應,當刺激超過一定強度(閾)時,便引起一定的收縮,再增強刺激強度,則並不引起更大的收縮。也就是說根據刺激的強或弱只能產生收縮或不收縮兩種反應,收縮的大小並不隨刺激的增強或減弱而發生改變,稱為全或無定律,換句話說就是閾上刺激常引起極大收縮。後來,盧卡斯、普拉特和艾森貝格(K.lucas、F.H.Pratt、J.PEisenbcrger)發現這個定律也適用於骨骼肌纖維;艾德里安(E.D.Adrian)及其他學者證實在神經纖維的興奮過程中也有同樣的定律性。但作為纖維集合體的整塊肌肉或神經幹,在給以強弱不同的刺激時,因纖維的閾值不同,參與興奮的纖維數目不一樣,因此不服從這個定律。平滑肌纖維是否也服從全、無定律尚不清楚,在變形蟲那樣低等生物的運動中不服從這個定律的也很多。威沃倫(M.Verworn)曾把服從此定律的興奮系統名為等興奮系,不服從的名為不等興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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