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跟政策,不踩紅線,合規經營:
(一) 不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 不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不向出借人提供自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 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五) 不發放貸款,堅定資訊中介定位,只撮合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不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 不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等金融產品;
(八) 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 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 不得故意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 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等高風險的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十二)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三) 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緊跟政策,不踩紅線,合規經營:
(一) 不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 不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不向出借人提供自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 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五) 不發放貸款,堅定資訊中介定位,只撮合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不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 不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等金融產品;
(八) 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 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 不得故意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 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等高風險的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十二)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三) 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