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不是說享有高於法律的特權,而是根據國際慣例,享有一定豁免權,當其違法時是需要揹負責任的,只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為了更好的避免兩國的衝突,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注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嚴重,駐在國宣佈其為“不受歡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予以驅逐出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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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不是說享有高於法律的特權,而是根據國際慣例,享有一定豁免權,當其違法時是需要揹負責任的,只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為了更好的避免兩國的衝突,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注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嚴重,駐在國宣佈其為“不受歡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予以驅逐出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刑法》第十一條規定: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的刑事責任,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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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家屬享有這種外交豁免權,外交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個人無權自行放棄。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1961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作出了較完整的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鑑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我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後,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