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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86333210396

    投票人在拿到選票後,根據應選名額,在完全自願的原則 下,選擇決定應選人。根據選舉法第39條的規定,投票人在填 寫選票時可作出四種選擇: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 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投票 人要按規定的畫票符號劃票。

    例如贊成票,在贊成人姓名旁的 方格內畫“〇”;反對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內畫“X”;棄權票, 對選票中所列代表候選人名單不作任何標記,既不表示贊成也 不表示反對。對於選票上的代表候選人,選民可以按應選名額 全部贊成,或者部分贊成;也可以部分反對,或者全部反對。

    凡 對選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選人名單畫“ X”(應超出差額數)

    者,可另選其他選民。對另選的其他選民,須按規定將其姓名寫 在選票的空格內,並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內畫“〇”,即為另選他 人〇

    對不投票的行為,選舉法沒有明確加以限制,任何人不得強 迫選民投票或者ii究棄權者,但可以教育選民珍惜自己的民主 權利。

    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投票視為選民的權利,因 此除了加強宣傳鼓動外,並不強迫選民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投票 權。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參加投票是選民的義務,選民參加投 票是強制性的,不參加投票將會受到處罰。例如比利時、奧地 利、丹麥、荷蘭、紐西蘭、澳洲等國規定,參加投票是選民的 義務,任何選民沒有合法理由不參加投票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如 訓斥、剝奪選舉權和罰金等。

    新加坡的法律也規定,選民無故不 參加投票者,將暫時被取消選舉權,該選民若要恢復選舉權,不 僅要經過申請批准,還要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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