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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69971747367

    為《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5.32條規定。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5.32條規定: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應靠外牆設定,並應設定可開啟外窗;內、外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該房間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於1.00h。

    住宅建築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建築高度不大於18m的住宅中一邊設定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0m。

    擴充套件資料: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

    2、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3、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淨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60m計算,且不應小於1.00m;邊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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