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包裝標籤,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標註。 2、食品類產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標註。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1、產品包裝標籤,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標註。 2、食品類產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標註。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