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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孫1318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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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珞珈社
交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線路、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所以,主要看當時救護車輛是否屬於救援執行時間,如果是,當時屬於執行任務,情況緊急,按理說救護車司機是沒有責任的,當然,特事特論,主要還是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不是緊急救援,並未開啟標誌燈具,那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如果沒有,那司機也就沒有談責任一說。
如題主問題敘述,違反交通規則,且沒有開啟標誌燈具,不是緊急救援,那司機是有責任的,需要負責任。如果是因為執行緊急救援,而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同車護士受傷,那應該可以被免責吧!
總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還要靠相關單位對於事故造成的原因做調查,再下結論!
救護車本身也是行駛車輛,保險公司會在承保範圍內予以賠償,但本身車內人員的保額一般不會太高,因此很可能會造成賠付額不夠,差額這就需要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來承擔,如果是工傷評定那麼差額由派車單位承擔,如果事故責任因個人原因造成不能評定工傷,這就需要個人來支付差額,關鍵是事故責任劃定和工傷評定這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