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亡母在寫孤子,母亡父在寫哀子,父母均亡寫孤哀子;
2、妻亡母在本人寫期服生或不杖期夫,若無母則寫杖期生;
3、 如母先亡,父又繼娶,父亡時繼母在堂,則寫待慈孤哀子或慈命孤哀子;
4 、男亡寫壽終正寢,女亡寫壽終內侵;
5、四十歲以上寫壽終,四十歲以下寫疾終;
6、六十歲以上寫享年x x x歲,六十歲以下寫得年x x x歲,二十歲以下寫卒年x x歲;7、如埋在祖墳寫歸葬,如立新墳寫安葬;
8、一個老的亡寫歸葬或安葬,父母俱亡寫合葬;
9、如承祧則寫承祧孤哀子,如出嗣則寫降服子;
10、如出嗣之人其本生父母沒有次子,又無轉繼之人,須出嗣子主喪報帖,則寫本生父母或本生考妣,同寫降服子率功服孫;
11、若繼母或庶母亡,在先字下加“繼”或“庶”字;
12、 承重孫是長子之子,長子先亡,長孫代持三年服,承父的喪均稱重喪,是為承重。因其代長子,故行次在降服叔之前;
13、在各子中,已出嗣的僅有一年的服,故在各子中,雖年長,也必須排在未出嗣的各子之後;
14、長者之喪幼者有服,幼者之喪長者亦當反為持服,故叫做反服;
15、 過繼者為猶子,收養者為義子,乾兒為如子,入贅為猶子。
1、父亡母在寫孤子,母亡父在寫哀子,父母均亡寫孤哀子;
2、妻亡母在本人寫期服生或不杖期夫,若無母則寫杖期生;
3、 如母先亡,父又繼娶,父亡時繼母在堂,則寫待慈孤哀子或慈命孤哀子;
4 、男亡寫壽終正寢,女亡寫壽終內侵;
5、四十歲以上寫壽終,四十歲以下寫疾終;
6、六十歲以上寫享年x x x歲,六十歲以下寫得年x x x歲,二十歲以下寫卒年x x歲;7、如埋在祖墳寫歸葬,如立新墳寫安葬;
8、一個老的亡寫歸葬或安葬,父母俱亡寫合葬;
9、如承祧則寫承祧孤哀子,如出嗣則寫降服子;
10、如出嗣之人其本生父母沒有次子,又無轉繼之人,須出嗣子主喪報帖,則寫本生父母或本生考妣,同寫降服子率功服孫;
11、若繼母或庶母亡,在先字下加“繼”或“庶”字;
12、 承重孫是長子之子,長子先亡,長孫代持三年服,承父的喪均稱重喪,是為承重。因其代長子,故行次在降服叔之前;
13、在各子中,已出嗣的僅有一年的服,故在各子中,雖年長,也必須排在未出嗣的各子之後;
14、長者之喪幼者有服,幼者之喪長者亦當反為持服,故叫做反服;
15、 過繼者為猶子,收養者為義子,乾兒為如子,入贅為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