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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餘一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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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農孺子牛
小隊土地被村集體種植茶園,怎樣做才能收回,改革開放前農村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小隊,大隊,公社。但是有的農村實行了‘’一大二公"的政策,取消了小隊的所有權,即把小隊的所有生產資料規到了大隊,實行大隊核算。小隊只有勞動的權利,土地等所有權規了大隊。後來大隊改為村委會,這次土地確權也是村委會名義進行確權,所以說過去的小隊,現在叫村民小組意思一個樣,只是空架子,沒有了實權。
題主要想收回土地,首先要明確土地的所有權歸大隊,還是小隊。法律上規定既可以歸小隊,也可以歸大隊,就看農村改革開放初時土多的所有權歸屬是誰。如果那時你的小隊已經是大隊核算了,就說明小隊的所有生產資料歸大隊(現在的村委會)所有了。現在小隊的土地被村委會種茶園,那是合情合理的,沒有說的。你也不應該收回,也無權收回。
如果農村實行改革開放初時,土地還是小隊所有至今未變,那麼村委會組織村民種茶葉,也沒錯,只不過是茶園的收益歸誰問題。因為茶園的種植有許多的事情要做,比如資金到投入,土地的租賃金,,各種設施建設等,村委會應該和小隊定立一個協議或合同,規定資金誰出,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書面記清就行了,沒有必要非的收回。不知裡面什麼原因,讓你下決心非收回不行,那也好說,所有權是小隊的,小組長代表小組成員向村委會說明情況,解決好各種問題收回就行了。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有走法律渠道解決了,希望不要走那步,對誰都不好。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小隊土地應該指的是村民組和生產組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而不是某個村民單獨所有的承包地塊。
對於集體所有的地塊,村集體進行承包,租賃,轉讓或種植的時候,需要經村民集體2/3以上成員同意,而且收益由全體村民共同享有。
如果村集體佔用了已經確權的單個家庭承包土地,那可以要求村集體進行賠償和退出。雖然土地的所有權不屬於村民,但在承包期內有經營權,經營收益也歸村民所有。
但是從題主的問題來看,應該這片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並不是單個村民自己的承包地。所以這片土地,不存在收不收回的問題,而是如果種植了茶樹之後產生經濟效益,由全體村民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