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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38718972581

    外交豁免權,屬外交特權之一,系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

    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有: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管轄的豁免;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家屬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作出了較完整的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等。

    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主要內容有: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件案的不可侵犯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免納關稅和其他直接捐稅以及懸掛國旗、國徽等。

    二、外交豁免權中刑事管轄豁免的規定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鑑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透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我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後,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

    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注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駐在國宣佈其為“不受歡迎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可予以驅逐出境。

    由上文外交豁免權中刑事管轄豁免的規定可以看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華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將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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