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投訴消防安全檢查的法定時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舉報投訴。
①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24小時內進行核查;
②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2)消防安全檢查責令改正的法定時限
①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②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3)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檢查的法定時限
①對於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意見,並送達當事人。
②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3)報告政府的情形、程式和時限。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佈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自檢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1)舉報投訴消防安全檢查的法定時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舉報投訴。
①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24小時內進行核查;
②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2)消防安全檢查責令改正的法定時限
①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②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3)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檢查的法定時限
①對於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意見,並送達當事人。
②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3)報告政府的情形、程式和時限。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佈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自檢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