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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52612271875

    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備案資訊包括備案人、產品概述、試驗專案、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新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應當載明試驗申請人、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試驗範圍,試驗證書編號及有效期等事項。

    新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式樣由農業部制定。證書編號規則為“SY十年號十順序號”,年號為證書核發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 示;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新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有效期五年。

    五年之內未開展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第四章登記試驗基本要求條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應當是成熟定型的產品,具有產品鑑別方法、質量控制指標和檢測方法。 申請人應當對試驗樣品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將試驗樣品提交所在地省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封樣,提供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劑型、樣品生產日期、規格與數量、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資訊,並附具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及相關譜圖。所封試驗樣品由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申請人各留存一份,儲存期限不少於兩年,其餘樣品由申請人送至登記試驗單位開展試驗。

    封存試驗樣品不足以滿足試驗需求或者試驗樣品已超過儲存期限,仍需要進行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封存樣品。申請人應當向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提供試驗樣品的農藥名稱、含量、劑型、生產日期、儲存條件、質量保證期等資訊及安全風險防範措施。

    屬於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准證書影印件。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查驗封樣完整性、樣品資訊符合性。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申請人委託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農藥登記試驗應當按照法定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法定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且應當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農藥登記試驗過程出現重大安全風險時,試驗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驗,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並報告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通知申請人。

    試驗結束後,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申請人出具規範的試驗報告。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將試驗計劃、原始資料、標本、留樣被試物和對照物、試驗報告及與試驗有關的文字材料儲存至試驗結束後至少七年,期滿後可移交申請人儲存。

    申請人應當儲存至農藥退市後至少五年。質量容易變化的標本、被試物和對照物留樣樣品等,其儲存期應以能夠進行有效評價為期限。試驗單位應當長期儲存組織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部門檢查記錄、主計劃表、標準操作規程等試驗機構執行與質量管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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