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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從嚴把好裝置准入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車起重機,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一)汽車起重機租賃單位無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中未登記相關業務的;

    (二)汽車起重機產權單位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起重效能表以及自檢合格證明的;

    (三)汽車起重機產權單位配備司機,司機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裝置操作人員證書(起重機司機-流動式起重機)的;

    (四)符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一條或多條的。

    三、按規定編制方案

    施工單位應編制汽車起重機吊裝方案,充分考慮基礎平整度和承載力、支腿佔地範圍、周邊外電線路、周圍大型裝置和建(構)築物、附近基坑溝槽、對現況道路和周邊居民影響等因素,確定吊裝作業的位置,根據作業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結合起重效能確定汽車起重機的選型,並根據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確定吊索具規格和吊裝方法。涉及使用2臺或2臺以上汽車起重機抬吊作業、使用汽車起重機安裝裝置構件等、汽車起重機現場組裝、汽車起重機與周邊機械裝置存在相互干擾等危大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履行相應的安全管理程式。

    四、嚴格履行進場驗收程式

    汽車起重機為租賃的,施工單位應稽核租賃單位的營業執照,與之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汽車起重機產權單位應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起重效能表以及自檢合格證明等。汽車起重機進場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11/383-2017)中的《流動式起重機械檢查驗收表》(表AQ-C8-5),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才可投入使用。

    五、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控

    施工單位的裝置管理人員應結合汽車起重機吊裝方案、使用說明書以及《建築施工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規範》(JGJ276-2012)《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檢查技術規範》(JGJ 160-2016)等標準規範,在作業前對汽車起重機司機和訊號司索工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安全注意事項。訊號司索工應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汽車起重機司機應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裝置操作人員證書(起重機司機-流動式起重機)。

    六、強化安全檢查和旁站監督

    施工單位應加強汽車起重機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安全隱患,要及時責令整改。應重點檢查裝置是否按吊裝方案確定的位置就位,基礎是否平整堅實穩固,裝置是否與周邊外電線路、周圍大型裝置和建(構)築物、附近基坑溝槽等保持安全距離,吊索具的規格和吊裝方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吊物是否綁紮牢固或按規定使用容器,吊物是否超載,起重臂旋轉半徑範圍內是否有人或車輛經過等,存在安全風險的,施工單位裝置管理人員或安全檢查人員應全過程旁站監督。吊裝區域必須設定警示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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