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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水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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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丁101
就是有適當的懲罰學生的權利。說白一點就是打、罰站、責罵、罰抄作業等權利。
要我說,權利和義務永遠相輔相成,老師可以有這些權利,但是你是不是也有義務讓孩子從心底裡明白,你為啥罰他,以及罰他的合理性。
現在,我們的教育就是個越轉越快的齒輪。家長、老師、孩子都是越轉越快。這裡邊,老師可以藉口後撤,家長只好多途徑跟上,孩子只能疲於奔命。大家都焦慮苦惱,小心翼翼,唉~~~什麼世道啊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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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牛144548898
實際上就是對那些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老師有批評訓誡罰站罰抄去辦公室,責令叫家長,停課等權力。老師有了懲戒權,才能更好的教育那些調皮搗旦的學生,讓他們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保證其他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教學秩序才能有條不紊的正常進行。做為老師有了懲戒權,他才敢大膽的管理那些不聽話的學生,才能在課堂教學中得心應手順利進行。
現在的問題是,由於懲戒權沒有明確的詳細的規定,有些老師不知如何是好,在管理學生方面束手束腳,力不從心。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
懲戒權,其本質是一種權力,也或者是一種權利,糾結是權利還是權利,並沒有人予以明確區分。
所以,這裡,我們就要先來談談懲戒權究竟是權力還是權力。
神授體系很好理解,古代的君王自稱天子,就是“君權神授”。例如,湯在討伐夏朝桀時曾說:"格爾眾庶,悉聽朕言。非臺小子,敢行稱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惟聞汝眾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尚書·湯誓》)宗教中的權力,基本上也來源於神授。
階級學說則認為,“權力是一種讓渡”,它表示"社會利益互相沖突的集團,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
在這個角度來看,教師的懲戒權,是否是一種權力呢?
那如果是一種權力,是來自於什麼呢?
個人以為,教師的懲戒權,可以理解為一種權利,但這種權力,應該來自於契約,即教師與家長、學校與家庭訂立的某種契約。
但這種說法,也有一定的問題,及學生究竟是屬於家庭私有還是社會共有?
2.懲戒是一種權利?通常來說,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或者說“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但對於權力的界定,還有從倫理學的角度來思考的。如,格勞秀斯把權利看作"道德資格";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人將自由看作權利的本質,或者認為權利就是自由;康德、黑格爾也用"自由"來解說權利,但偏重於"意志"。
目前,人們更多是從實證的角度來解釋權利,比如,德國法學家耶林就認為:權利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為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教師的懲戒權,似乎更符合實證意義上的權利特徵,即教師的懲戒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許可、認定及保障。
3.有沒有法律賦予教師懲戒權呢?那麼,當下,教師懲戒,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有,似乎有沒有。
為什麼這樣說呢?
之所以說有,是因為教師教育管理學生,簡直是天經地義的,自古以來也都如此。比如,“教”字本身,在造字的意義上,就是一個會意字:手持棍子,“打”一個孩子!而在幾乎所有有關教育的法律中,都有“受教育權”的概念,那麼,這個教育,自然包括有“懲戒”。
但在法律上,我們卻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比如,規定教師權利和義務的《教師法》中,也只在第七條第三款中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描述。
也就是說,迄今為止,我們在法律上,不可能找到有明確的“授予教師懲戒權”的描述。那麼,在法律上,教師的懲戒權,也就無所談起。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樣看來,我們的當務之急,其實是對法律進行修改,在法律層面,授予教師懲戒權,然後,再來制定懲戒細則,這樣,教師的懲戒權,才有依據。否則,教師實施懲戒,就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