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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的第N種解讀

    不是,從來就不是,更多的時候是以多欺少的暴力;公平公正,通常只是相對於多數人內部而言

    之所以,少數服從多數,是因為在力量對比的懸殊下,不得不服。

    而且,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執行起來比較容易,有利於穩定秩序的維護。

    少數人口服心不服,也是可以接受的一種怨氣。

    只要行為上服氣就行了,至於心裡怎麼想,法律可不管。

    少數人若行為上想翻翹,則千萬人壓獨人,立馬有效制裁。

    公平公正,通常是相對於多數人內部而言。

    另外,有時,人也可以選擇和多數人站在一起,成為多數人,不做少數人。

    這種選擇權利的存在,也是另外一種公平公正。

    只是,這種選擇,

    是要付出獨立人格和某種精神為代價的。

    做少數人向來是不容易的。

    以稀為貴,以少為奇嘛!

  • 2 # 南京徐劍

    需要通過公平公正的含義來確定,少數服從多數並不一定就是公平公正。具體分析如下:公平公正的含義

    我們所說的公平公正無論從實體權利義務上看,還是從程式權利義務方面觀察,公平公正實際上是分配正義。如,法律對資源的分配仍是實體公正;再如,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就是程式公正。

    分配正義涉及的原則或準則分配正義主要涉及的準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無差別原則。即每一個人作為社會或共同體的成員享有相同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而且每個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的社會權利與義務之間是相一致的。現代法治國家,一般強調無差別原則,但現實中,無差別原則很難實現,如,資格准入制度。(2)差別原則。所謂差別原則就是指每個社會成員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份額,所謂“應該得到的”是指按照每個社會成員的貢獻進行分配。現代社會由於社會化的需要,國家一般通過稅收等調整差別原則。(3)個人需求的原則。某些人因其先天的缺陷包括生理和心理的缺陷而無法獲得維持其作為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物和東西,但是他作為人應該得到維持其存在的物與東西,即滿足他作為人的必然的客觀的個人需求。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適用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適用需要合議的事項,如法律案的通過,人民法院案件的裁決等;集中制的原則的適用有時是現實的需要,當大多數人對少數人實行“暴政”時,需要通過集中制原則進行否認。如,少數農村地區通過村民表決對“外嫁女”進行歧視時,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改正,消除性別歧視。

    在我們堅持民主集中制,這裡的民主,就是徵求大多數人的意見,以及當數群體的意見,按照分配正義的原則兼顧各方利益作出決策。

    社會主體的能力有強弱之分。一般而言,社會總是被強勢群體所控制,但強弱勢力並不總是有人口數決定,也可能通過法律安排決定,更有可能是資訊的不對稱決定。如,網路銷售平臺與一般消費者之間因資訊不對稱,網路銷售平臺佔據強勢地位。

  • 3 # 周曉林律師

    顯而易見,多數的意見並不代表著公平公正。因為現實中其實決策一般是少數人作出的、大部分的人在決策中存在著盲從權威的現象。

  • 4 # 王律師良

    自由VS公平。

    黑格爾《精神哲學》的觀點認為,“精神的本質從形式上看就是自由,即概念的作為自身同一性的絕對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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