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此生勿復見山水不相逢458

    (1)記載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a)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b)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的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無論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如布包、先煎、後下)要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3)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處方管理辦法》)[如對乙醯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種退燒藥,不同藥廠對它生產的製劑商品名有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因此,必須使用通用名]

    (14)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U)為單位;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我遇不到一個真心聊得來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