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以及境外主要投資場所同時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佈時間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購、贖回的開放日;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二、日常申購、贖回要求 1、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 2、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匯復[2007]331號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外匯額度範圍內,本基金本次開啟申購的預定淨申購規模為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開放申購期間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計淨申購規模接近或達到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左右,本公司將於次日公告暫停本基金的申購業務,並自公告當日起不再接受申購申請。開放申購期間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計淨申購規模明顯超過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本基金管理人將採用比例確認的方式實現申購規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部分確認為無效,本基金管理人將無效申請部分對應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本基金管理人於次日公告暫停申購併在公告日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前端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6% 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500萬元以下 1.3%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 0.9% 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每筆1,000元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0.5%。其中,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並提前公告。
一、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以及境外主要投資場所同時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佈時間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購、贖回的開放日;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二、日常申購、贖回要求 1、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 2、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匯復[2007]331號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外匯額度範圍內,本基金本次開啟申購的預定淨申購規模為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開放申購期間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計淨申購規模接近或達到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左右,本公司將於次日公告暫停本基金的申購業務,並自公告當日起不再接受申購申請。開放申購期間任何一日如本基金累計淨申購規模明顯超過10億美元等值人民幣,本基金管理人將採用比例確認的方式實現申購規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部分確認為無效,本基金管理人將無效申請部分對應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本基金管理人於次日公告暫停申購併在公告日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前端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6% 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500萬元以下 1.3%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 0.9% 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每筆1,000元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0.5%。其中,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並提前公告。